用样品作为品质的表示应当注意的问题
第一,在出口对外寄出样品时,必须注意选择有代表性的样品(又称原样)。即样品的质量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。偏高,会给日后交货造成困难;偏低会使卖方在价格上吃亏。同时,寄存样品时应留存复样,以便作为日后交货或处理品质争议时的依据。
第二,接到国外买方的来样时,必须慎重处理。倘凭买方样品成交时,中国厂商应按买方样品进行复制或提出与之相似的样品作为“回样”或“对待样品”,寄交对方确认,作为交货时的依据。如果对方接受“对待样品”,则中国厂商能够主动控制交货的品质。中国出口服某些纺织品,常常采用这种做法。
第三,倘若交易商品具有难以规格化、标准化的性质,必须争取以中国出口厂商提供的样品成交,并在合同中做相应的规定:“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符”,或订立其他类似的条款。
第四,必要时可采取封样的做法。即由公共机构(如商检局)在一批商品中抽取同样品质的样品若干份,在每份样品上烫上火漆或铅封,供交易当事人使用。另外,凭对方样品成交,一般还应申明若发生侵犯国外工业产权等概有对方负责,必要时还要求对方书面确认。